關于對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執(zhí)法記錄儀參數質疑的答疑
發(fā)布時間:
2016-01-04 瀏覽次數:516次
答疑函
檢察院執(zhí)法記錄儀有關“參數”解答如下:
1、第2條,外形尺寸問題:原外形尺寸作為參考,但不得超過原體積的30%。
2、第18、28條,根據我院工作性質需要,應予保留。
3、第23、30條,該兩條僅作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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